婚外情中,大额转账又言“借款”,分手之后,谁来买单?与“第三者”之间的共同开销能否索回?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名男子在已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交往,婚外情破裂后,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偿还交往期间款项往来的差额。法院判决该《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无效。
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与李某一直保持交往。双方互有款项往来,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19.5万余元,李某亦向王某转账共计11万余元。关系破裂后,王某要求李某就双方交往期间款项往来的差额出具《欠条》,载明“李某由于谈恋爱期间向王某借款11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王某以《欠条》及转账流水为凭证诉至法院,李某则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且出具《欠条》是受王某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借条及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合意的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借条及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出具亦有可能出于借贷合意之外的意图。结合李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法院采信李某主张并不知晓王某已婚,且案涉欠条系受到王某的胁迫,为摆脱王某纠缠不得已而出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为结束婚外情关系而出具的《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无效。
王某主张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借贷合意之外,还需要存在借贷的事实。而王某所提交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流水均系与李某恋爱期间所发生的款项往来所拼凑,其中不乏二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以及王某为维持婚外情关系向李某的赠与等款项。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案涉款项系赠与及共同生活消费的可能,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因此,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外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破坏,应为道德所谴责。婚外情破裂后,由一方就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往来款项或收受的赠与款项结算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因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法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除婚外情之外,男女双方正常交往过程中,也常出现情感关系破裂后一方就双方交往期间的款项往来结算后向另一方出具欠条等凭证,或原告方仅凭双方交往期间所拼凑的转账流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的情形。当不能排除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出于交往期间的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且原告方无法就借款事实及借贷合意充分举证时,原告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